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

「跟著Perlin教授逛法律大觀園」之「後現代誤讀有理」非廣告系列1



如果有一天,英國小說家維吉尼亞.伍爾芙對上了美國蒙大拿州最高法院…





2011年,美國蒙大拿州精神病患K,自願住院治療。在為期九十天的治療期尚未結束前,他改變了心意,希望可以提早出院。州政府因而向法院提出強制治療的申請。法院於是指派律師A作為K的法定辯護人,並安排於隔天進行審訊。

審訊時,州政府一方的專家證人主張持續療程。律師A安排的專家則建議,病人再多住院幾天,好另外安排可行的社區精神復健計劃。法庭最後判決,K需強制住院,直到療程結束。

當事人K認定律師A辯護無效,導致敗訴,因而提起上訴。要讓法院推翻既有判決,關鍵在於:首先,K必須證明律師A表現是不合格的;其次,必須證明律師A的不合格作為嚴重到導致案件敗訴。

在判決書中,蒙大拿州最高法院主張,憲法所保障的訴訟當事人「有權獲得律師辯護」,意味著當事人有權獲得律師「有效法律扶助」,而在慣於接受甚至於要求「不合格的法律扶助」的法定程序中(舉例來說,強制住院的訴訟案,法庭多半不會出現雙方激烈的言辭辯論),不能推定當事人獲得「合理的法律專業扶助」。

蒙大拿州最高法院於是主張,「有效的法律扶助」不單指律師在法庭中的表現,更重要的是,律師是否有充份調查並理解患有精神疾病或障礙的當事人處境,這將決定性地影響律師及當事人的合作關係,決定未來的訴訟策略。

蒙大拿州最高法院的見解,不被其他州採納。華盛頓州最高法院甚至在另案的意見書中這樣總結,「我們不同意蒙大拿最高法院對於強制住院訴訟程序的負面見解」。

你覺得在為精神疾病或障礙者作法律辯護時,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應該維持何種合作關係?所謂「有效法律扶助」又應該意味著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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