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

「跟著Perlin教授逛法律大觀園」之「後現代誤讀有理」非廣告系列3



精神醫學的新倫理二難



「精神科醫師是否可以協助治療罹患精神疾病的死囚,好讓他們具備美國憲法所認定的『可遭處決的能力?』」在精神醫學界引發爭議。

有的精神醫師主張,醫師參與在司法正義的施行中,特別是可能涉及死刑的案件,是令人震驚的,讓人忍不住聯想到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醫師的殘酷行徑,他們理直氣壯地參與在納粹虐待並殺害心智障礙者的計劃中,為他們施以節育與安樂死手術,而毫不手軟。

也有的醫師不這麼看,「縱使許多人反對精神科醫師涉及處決的案件,對於在死刑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中,精神醫師是否可以出庭作證,無論是審判前、審判中,以及後來的量刑階段,都並無倫理的禁令。即便審理相當程度依賴精神醫師的證詞,醫師的角色既非法官,亦非行刑者。」

其他的精神科醫師則抱持著遲疑的態度,「我相信精神科醫師有倫理的職責,站在臨床專業的立場,為罹患嚴重精神疾病的死囚治療用藥。我相信罹患精神疾病的囚 犯理應獲得照顧及治療,就像他們在監獄外所會獲得的醫療一樣,而且精神科醫師不應拒絕治療他們,單單因為死囚可能會具備『可遭處決的能力』。但這並不意味著我會樂見他們遭到處決,更不意味著我會在他們的墳上起舞。…但我會治療他們,即便我仍舊會為他們罪行的荒謬,感到困擾,並對死刑的施行,感到不自在。」

關鍵在於,死刑的存在,造成了醫療的二難處境,使得精神病患得到治療的短期醫療利益(減緩精神病態的嚴重程度),與長期醫療利益(可以且會遭到處決),出現了衝突。治療帶來了死亡,而非生命與健康,是不人道的;不治療,使得這些精神病患病情日益惡化,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威脅,而不得不終身以精神錯亂的狀態活在單獨拘禁的囚室中,更是生命難以承擔的殘酷虐待。

在精神病患仍不得免於處決的法律體系中,精神醫師的職業倫理究竟該何去何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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